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828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被告 蘇鈺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507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855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 黃子旻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車體損失險,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2日19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行經臺中市北屯區仁美里台74線路燈17C03(西屯區往潭子區方向)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致撞擊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賠付修繕費用57,905元,取得保險代位權,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7,9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輕輕碰一下而已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行車執照與駕駛執照、系爭車輛受損照片、交通事故相關資料、估價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23頁),核與本院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調取之系爭事故相關資料相符,且被告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㈢次查,本件原告承保之車輛因本件交通事故致系爭車輛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57,905元(工資費用4,515元、塗裝費用14,377元、零件費用39,013元)。被告雖抗辯伊只是輕輕的碰到一下而已,不可能造成如此大之損害云云,惟原告提出之估價單係由系爭車輛原廠所開立(本院卷第22頁),核其修繕項目亦與系爭車輛受損部位大致相符。本件被告既無聲請調查其他證據,復未舉證證明該估價單何項目有何不合理之情形,故被告上開所辯,並不可採。然衡以本件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行政院所發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又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系爭車輛係於110年4月出廠(本院卷第15頁),迄至本件事故發生之110年11月2日,系爭車輛之實際使用年數僅為7個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0,615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另關於工資部分,因無折舊之問題,是以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49,507元(計算式:30,615元+工資費用4,515元+塗裝費用14,377元)。
四、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9,5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9日起(本院卷第49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實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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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9,013×0.369×(7/12)=8,398
第1年折舊後價值39,013-8,398=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