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973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告 陳倉林 (即 陳見志 之繼承人)

陳素貞 (即陳見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倉林、陳素貞為被告陳見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見志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2年4月1日死亡,而陳倉林、陳素貞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且查無上開人等拋棄繼承之資料,此部分業經原告聲請由被告陳見志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乃依聲請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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