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782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亞間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6月6日向本院聲請調解,然相對人業於110年3月30日為遷出國外之戶籍登記,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聲請。
聲請費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