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調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782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亞間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6月6日向本院聲請調解,然相對人業於110年3月30日為遷出國外之戶籍登記,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聲請。

聲請費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