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16號債務人甲○○
之1號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債務人民國97年1月迄今薪資單影本。
2、應受扶養人 何阿秀 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是否受有殘障津貼、生活補助金或其他津貼或補助。
3、應受扶養人何阿秀所有法定扶養義務人包括 袁文龍 、 袁文祥 、 袁文慶 、 袁文峰 之收入狀況、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是否實際支出扶養費,若未支出,應說明未支出之原因。
4、應受扶養人何阿秀長期之醫療單據及支出證明。
5、說明債務人於96年車禍應賠償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並提出每月給付5萬元之證明。
6、債務人就乙○○之20萬債務,自何時開始清償,如何清償,並提出每月清償6000元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