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九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一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 陳信嘉 於警訊時之證詞⑶酒
精濃度測試表、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
紙、現場照片十四幀等在卷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測試值
高達每公升0.三六毫克,復車禍肇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
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