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03號聲請人 高鎮印 代理人 劉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張芝婷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9人×10份×43元=3,870元)。
二、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為何?並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如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聲請人前曾參予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後毀諾,請聲請人說明並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二)提出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三)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4年9月25日起至106年9月25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自104年9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2.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1.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屋租金8,100元之部分,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與配偶共同居住於租屋處?配偶有無與聲請人共同分擔房屋租金?並應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支付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租金簽收簿、匯款或轉帳明細等)。
2.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膳食費用6,000元、電費310元、水費100元、健保費749元、瓦斯費70元、有線電視費150元之部分,應提出相關費用單據。
3.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電話費1,081元、醫療費用1,00
0元之部分,請說明支出電話費高達1,081元、醫療費用高達1,0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費用單據、診斷證明書等)。
4.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交通費2,000元之部分,請說明聲請人之交通方式、路線及交通費用計算方式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油資費用之統一發票、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等影本)。
七、請提出:
(一)聲請人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之配偶 林姿妗 、女高○○等2人之104、105、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林姿妗、高○○等3人,於107年5月以後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業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領取?領取之金額為若干元?領取後之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
十、另請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
(四)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五)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