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訴字第16號
原   告  陳曜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泰慶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
;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
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
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
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
位債務人請求分割其被繼承人所遺公同共有之遺產,應按債務
人之潛在應繼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經查:
㈠原告於起訴狀主張,被告卓泰慶為其債務人,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該債務人分割其被繼承人 卓林秀良 所遺公同共
有之遺產。而依本院向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調取之土地登
記資料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告如按其潛在應繼分4分
之1可取得之遺產價額為684,232元(計算式:2,736,931*
1/4≒684,232,元以下不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684,2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490元。原告僅繳納1,990元,其起訴不合程式。
㈡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
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