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8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鍾雪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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