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原告 楊志宏 (地址詳卷)
被告 許秀娟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育賢
法官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