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桃簡字第14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甲○○所處「拘役伍拾日」,應更正為「有期徒刑貳月」。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