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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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朝舜塑膠有限公司
巷1之1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24,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劉彩華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度 重勞訴 字第 3 號判決(95.06.14)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度 重勞訴 字第 3 號裁定(95.07.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 重勞上 字第 24 號裁定(95.08.09)[和解]
  • 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 重勞上 字第 24 號裁定(95.08.09)[和解]
  • 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 重勞上 字第 24 號(95.10.1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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