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花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94年度花秩字第19號移被移送人甲○○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4年8月24日新警刑字第09400074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4年8月16日凌晨3時50分。
⑵地點:花蓮縣○○鄉○○村○○路58之3號「建茂資訊網路遊戲」店內。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建茂資訊網路遊戲」負責人甲○○於警詢之自白。
⑵少年張○雲、鄭○旻、張○豪於警詢之證述。
⑶花蓮縣警察局少年隊分局分駐(派出)所臨檢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勸導少年登記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