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5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553號債權人桃園縣桃園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放款利率之利率數量,請以書面陳述。
二、債務人甲○○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