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告丁○○
乙○○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陳宗賢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