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七四號
上訴人萬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簡國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普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九二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具狀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未於其上訴狀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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