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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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 孫和德 代理人 莫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6日屆滿(期間末日110年4月5日為國定假日,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每張股數1北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8NF0000034~003633000001000002北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045~0049550000100003北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93~001008800010004北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13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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