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29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許杊杰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8年10
月4日以新北警峽刑字第108358448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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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許杊杰不罰。
理由
一、按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又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
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移送人許杊杰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為民國(下同)
一○八年三月九日,有移送書在卷可稽,算至一○八年五月
九日止,即已屆滿二個月,是移送機關遲至一○八年十月七
日始移送本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被移送人應予免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