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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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64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建中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579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