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蔡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