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及被繼承人 洪郝素君 於民國71年4月29日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第三人 陳炳耀 、 洪乾基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9,000,000元、②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①民國71年4月29日至民國91年4月29日止、②民國72年5月7日至民國92年5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㈠嗣第三人陳炳耀於民國71年4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①6,000,
000元、②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71年4月30日起至民國72年4月30日止、②民國71年5月3日起至民國74年5月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㈡第三人洪乾基於民國72年5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72年5月10日至民國72年11月1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80年6月30日起,第三人 洪炳耀 、洪乾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嗣被繼承人洪郝素君死亡上開部分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乙○○分割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借據影本三件、分期償還債務切結書影本一件、催收款項帳影本一件、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追索債權明細登記簿影本一件為證。
三、相對人甲○○陳述意旨略以:㈠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本金債務已如數償畢;㈡殘餘利息部分,相對人主張時效抗辯。
四、經查,本件確係相對人甲○○及被繼承人洪郝素君提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就聲請人於①民國71年4月29日至民國91年
4月29日止、②民國72年5月7日至民國92年5月6日止,對於相對人甲○○、被繼承人洪郝素君及第三人陳炳耀、洪乾基在①9,000,000元、②3,000,000元範圍內之債權為擔保,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㈠嗣第三人陳炳耀於民國71年4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①6,000,000元、②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71年4月30日起至民國72年4月30日止、②民國71年5月3日起至民國74年5月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㈡第三人洪乾基於民國72年5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72年
5月10日至民國72年11月1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此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分期償還契約債務切結書在卷足憑,堪信為真實,則上開債務,形式上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相對人甲○○執詞表示抵押權所擔保之本金債權業已清償,而利息債權已罹於時效等情,實屬實體法上有無理由之爭執,相對人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職是,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湯明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0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恆春│恆春││3-71│建│0│3│0│全部│所有權人洪│││││││││││││乾聰│└──┴───┴────┴──┴──┴───┴─┴──┴──┴────┴───┴─────┘┌──────────────────────────────────────────────────────────┐│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0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04○○○鎮○○路68│恆春段3-71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117.06、2樓228.22、││全部│所有權人乙○○││││號││加強磚造、│3樓228.22、4樓228.22、│││││││││七層樓房│5樓228.22、6樓213.10、││││││││││7樓45.38、騎樓101.16、││││││││││地下層228.22合計1,61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