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94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癸○○代理人壬○○相對人丙00000000相對人己00000000相對人戊00000000相對人丁00000000相對人辛00000000相對人庚00000000相對人乙00000000相對人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己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白朝 春及相對人 白明光白朝良 於民國79年11月27日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訂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並以附表建物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90,
000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臺灣省政府,擔保其契約債務之清償,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7條規定,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簽訂之日起,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並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後第三人臺灣省政府之資產因精省之故,是此部分業務已移聲請人為管理機關。嗣㈠相對人白明光於民國80年1月24日起陸續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簽訂「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分別獲貸①632,000元、②158,000元,約定自①民國80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00年1月24日止、②民國80年9月11日起至民國100年1月24日止,並有利息之約定,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違約金按各當期應收利息五成計算。㈡相對人白朝良於民國80年1月24日起陸續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簽訂「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分別獲貸①632,000元、②158,000元,約定自①民國80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00年1月24日止、②民國80年9月11日起至民國100年1月24日止,並有利息之約定,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違約金按各當期應收利息五成計算。詎相對人白明光及白朝良自民國87年12月24日起,積欠本金1,337,733元、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已逾期三個月以上,雖經催告仍拒不付款,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被繼承人 白朝春 死亡,上開部分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房屋登記簿謄本二件、土地登記謄本一件、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二件、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影本四件、客戶往來查詢資料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所擔保債權之發生及其範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湯明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9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長治│番子││916│建│0│4│00│2分之1│應有部分二│││││寮││││││││分之一由白│││││││││││││ 阿秀 、白朝│││││││││││││良、 白明華 │││││││││││││、 白蘭香 、│││││││││││││ 白愛連 、白│││││││││││││ 秀英白秀 │││││││││││││花、白明光│││││││││││││公同共有│└──┴───┴────┴──┴──┴───┴─┴──┴──┴────┴───┴─────┘┌──────────────────────────────────────────────────────────┐│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9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23│長治鄉三和73-2│番子寮段916地│加強磚造、│1樓57.79、2樓57.79合計│屋頂突出物│全部│所有權人白朝良││││號│號│二層樓房│115.58│面積9.41│││├──┼───┼───────┼───────┼─────┼───────────┼─────┼──┼────────┤│002│324│長治鄉三和73-1│番子寮段916地│加強磚造、│1樓57.79、2樓57.79合計│屋頂突出物│全部│所有權人白明光││││號│號│二層樓房│115.58│面積9.4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