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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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玉美 代理人 陳繼民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趙翠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床波雄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5年、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薪資單等在卷可稽。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2,631,340元,而債務人原先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1個月為1期,每期13,000元,共96期,總清償金額為1,248,000元,清償成數約為47.43%。經本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後,債務人同意調整更生方案,觀諸債務人調整後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前3年以1個月為1期,每期13,000元,共36期,合計468,000元;後5年以1個月為1期,每期17,500元,共60期,合計1,050,000元,二者合計總清償金額為1,518,000元,清償成數約為57.69%。而債務人每月薪資僅17,500元,前3年每月願償還13,000元僅留4,500元作為生活支出,後5年每月更將全數薪資用以償還債務,而其生活支出不足之部分則由其子女提供資助,參照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台北縣民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10,792元堪認允當,並無過度消費之情事。故本院認其更生方案係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至於債務人生活程度之限制,條件應如何訂定,其本身即無一定標準,難免掛一漏萬,況且債務人倘均按更生方案如期繳款,縱使違反生活程度之限制,亦無任何罰責,生活程度之限制恐成具文;而債務人如不按更生方案履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規定,債權人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此時亦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式,已足資救濟,無特別限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梁福建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前3年每期清償13,000元;後5年每期17,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63,340元││4、清償總金額:1,518,000元││5、總清償比例:57.69%│├─────────────────────────────────────┤│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日盛商業銀行│663,875│前3年3,281││││├──────────┤││││後5年4,416│├──┼──────────┼────────────┼──────────┤│2│台北富邦商業儲蓄銀行│492,568│前3年2,434││││├──────────┤││││後5年3,277│├──┼──────────┼────────────┼──────────┤│3│台新商業銀行│314,548│前3年1,554││││├──────────┤││││後5年2,092│├──┼──────────┼────────────┼──────────┤│4│美商花旗銀行│133,239│前3年658││││├──────────┤││││後5年886│├──┼──────────┼────────────┼──────────┤│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33,535│前3年659││││├──────────┤││││後5年887│├──┼──────────┼────────────┼──────────┤│6│新光商業銀行│53,483│前3年264││││├──────────┤││││後5年355│├──┼──────────┼────────────┼──────────┤│7│良京實業(股)公司│256,899│前3年1,296││││├──────────┤││││後5年1,708│├──┼──────────┼────────────┼──────────┤│8│良京實業(股)公司│379,307│前3年1,873││││├──────────┤││││後5年2,523│├──┼──────────┼────────────┼──────────┤│9│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203,886│前3年1,008│││)公司│├──────────┤││││後5年1,356│├──┼──────────┼────────────┼──────────┤││合計│2,631,340│前3年13,000││││├──────────┤││││後5年17,5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之百分比之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