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4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另案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製造第四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四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基於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犯意,自民國96年11月間起,依其閱讀化學書籍所得知識,陸續購入中藥草麻黃節、壓力鍋等物,在其當時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50之9號住處,將麻黃節置入壓力鍋加水浸煮,以此手法,製造如附表編號二、四、六、八所示含有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液體,並擬使用其所購入之甲苯、草酸、試管等物,進一步將上開液體精製成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嗣於97年2月15日14時30分許,為警在其上址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及警員查獲時所拍攝之照片多幀附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四、六、八所示液體,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附表二所示液體(鑑定編號A3-1)之淨重3288.14公克,取30.2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3257.93公克;附表四所示液體(鑑定編號A3-2)之淨重5275.66公克,取18.7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5256.96公克;附表六所示液體(鑑定編號A5-1)之淨重821.32公克,取19.9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801.42公克;附表八所示液體(鑑定編號A5-2)之淨重131.58公克,取12.9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18.59公克等情,亦有內政證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3月19日刑鑑字第0970024744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雖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浸煮麻黃節縱屬製造行為,然尚未製造出鹽酸麻黃、鹽酸偽麻黃、甲基麻黃鹽酸鹽等成品,未達製造麻黃既遂之程度,應僅成立製造第四級毒品未遂罪云云;惟按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無待進一步精製成麻黃、甲基麻黃,其本身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四級毒品,此觀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附表四所列甚明。
被告浸煮麻黃節之行為,既已製造出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液體,即使含量微少,仍應成立製造第四級毒品既遂罪,辯護人認屬未遂,洵有誤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固於98年2月25日修正公布,但該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沒有變動,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雖公訴人以被告當時係在提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而認被告係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云云;惟依公訴人所提之全部證據資料,僅能證明被告已有製造含有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液體,並擬使用其所購入之甲苯、草酸、試管等物,進一步將上開液體精製成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麻黃而已,誠未能證明被告有進而將該先驅原料再製造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蓋被告當時閱讀之化學書籍(影本見97年度偵字第6545號卷第33頁),僅說明如何提取分離麻黃及偽麻黃,對於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程序付之厥如,且亦未在被告上址住處查獲任何足以合成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器材、化學原料等,參酌毒品先驅原料麻黃為第四級毒品,衡情具有一定之價值及效用,是被告供稱其當時主觀上僅止於製造第四級毒品麻黃等語,尚非全然不足採信。兼以一般麻黃節中所含之假麻黃含量均極微量,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受理鑑定之製毒工廠案例中,迄今尚未發現有以麻黃節作為原料成功合成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例乙節,此據該局98年6月23日刑鑑字第0980079865號函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0頁),故被告當時以浸煮中藥草麻黃節之手法,製造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最終能否合成甲基安非他命,亦不能無疑。至於證人即警員乙○○到庭證述查獲緣由:因為有線民提供線報說被告家裡有壓力鍋、類似麻黃素的東西,味道很濃,鍋子裡有一些液體,顏色像是仙草,所以我們研判被告是要製毒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至多足徵被告確有上揭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行,未見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計劃。此外復查無證據足認被告確實已有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應認被告係成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起訴法條洵有未洽,惟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於踐行告知程序後,逕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係以浸煮中藥草麻黃節之手法,製造含有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液體,未及進一步精製成第四級毒品麻黃即為警查獲,犯罪情節尚屬情微,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法重情輕,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以求量刑之妥適平衡。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含量微少、所生危害洵非甚為鉅大,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四、六、八所示液體,均含有本案被告製造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一、三、五、七、九至十八所示之物(其中編號十一、十三所示液體,皆含有甲苯、乙醚成分,編號十一液體《鑑定編號A5-4》之淨重17.2
8公克,取9.4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7.84公克;編號十三液體《鑑定編號A5-5》之淨重20.17公克,取11.4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8.73公克,有上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憑),則均為被告所有、供其製造第四級毒品所用或預備之物,此觀被告所供:我只是依照書本記載想要提煉麻黃……書本2本是我去書局買的……麻黃節是我去中藥材行買……扣案物都是我所有……甲苯、草酸是我依照書本記載去買來的原料……壓力鍋2個、試管2支有用來製作麻黃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反面)甚明,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收。至於本案查獲時,同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子彈8顆、吸食器
1組、玻璃球1個、噴燈2台、檸檬酸1瓶、酒精1瓶、漂白水1瓶、化學器材1組、研磨機1台及其內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鐵盤1個及其內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凝固物1盤、粉粒1盒、電動砂磨機1台、電湯匙加熱棒1支、精鹽1包、烘碗機1台及其內之結晶物及淡黃色粉末各1盒、白色粉末1罐、老虎夾1支、冰箱1台及其內之塑膠瓶及玻璃瓶各1瓶(鑑定編號A5-3及A5-6)等物,均無證據足認與本案有何關聯,起訴書載明被告另涉施用毒品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另行偵辦中,自毋庸於本案處理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岳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一│壓力鍋│1個│├──┼─────────┼───────────────┤│二│編號一壓力鍋內含有│淨重3288.14公克,取30.21公克│││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鑑定用罄,驗餘淨重3257.93公克│││黃成分之液體││├──┼─────────┼───────────────┤│三│壓力鍋│1個│├──┼─────────┼───────────────┤│四│編號三壓力鍋內含有│淨重5275.66公克,取18.70公克│││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鑑定用罄,驗餘淨重5256.96公克│││黃成分之液體││├──┼─────────┼───────────────┤│五│塑膠瓶│1瓶│├──┼─────────┼───────────────┤│六│編號五塑膠瓶內含有│淨重821.32公克,取19.90公克鑑│││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定用罄驗餘淨重801.42公克│││黃成分之液體││├──┼─────────┼───────────────┤│七│塑膠瓶│1瓶│├──┼─────────┼───────────────┤│八│編號七塑膠瓶內含有│淨重131.58公克,取12.99公克鑑│││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定用罄驗餘淨重118.59公克│││黃成分之液體││├──┼─────────┼───────────────┤│九│麻黃節│淨重600.40公克,取47.2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553.11公克│├──┼─────────┼───────────────┤│十│塑膠瓶│1瓶│├──┼─────────┼───────────────┤│十一│編號十塑膠瓶內含有│淨重17.28公克,取9.44公克鑑定│││甲苯、乙醚成分之液│用罄,驗餘淨重7.84公克│││體││├──┼─────────┼───────────────┤│十二│塑膠瓶│1瓶│├──┼─────────┼───────────────┤│十三│編號十二塑膠瓶內含│淨重20.17公克,取11.44公克鑑│││有甲苯、乙醚成分之│定用罄,驗餘淨重8.73公克│││液體││├──┼─────────┼───────────────┤│十四│甲苯│1瓶│├──┼─────────┼───────────────┤│十五│草酸│1包│├──┼─────────┼───────────────┤│十六│試管│2支│││││├──┼─────────┼───────────────┤│十七│中藥化學│1本│├──┼─────────┼───────────────┤│十八│化學完全攻略│1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