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顏嘉伸
顏嘉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卓秀美 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