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10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拍賣抵押物事件,
惟查相對人雖設籍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並未
遷移,但實際上已不居住,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對相對人
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按依聲請人所提出對相對人丙○○等之戶籍係設籍在台南
縣永康市○○路○○○巷○弄○號,此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乙
件在卷可憑,惟聲請人並未釋明對該地址送達若何意思表示
,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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