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53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伍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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