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49號
原 告 林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義田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1,829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31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