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8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7月18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
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