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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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53號
原   告  曾忻蘋
本件原告與被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宏光機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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