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四О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
詞辯論,原告並應提示本件土地登記簿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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