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0年度虎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一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
下︰被告甲○○駕駛牌照號碼RY─九六三號營業聯結車(檢察官誤繕為曳引車
,惟拖車牌照號碼不詳)載運砂石,因跨越分向限制線違規行駛遭警取締舉發而
不服。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劉定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蔡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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