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桃秩字第一三一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桃警分刑秩字第一二
三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十一日二十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四)行為:連續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