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64號上訴人 許鳳儀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 律師
范世琦 律師上訴人 許鳳火 被上訴人 許鳳池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及上訴人許鳳火應各於一週內具狀,就 張金城 建築師出具之簡式評估說明書所稱:○○○區○○段428及426-1地號等二筆土地合併分割為三筆單獨持有土地,分割後均屬畸零地、均無法合法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建築使用」等語,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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