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停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109號聲請人 徐珊珊 訴訟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