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 許登超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被告 黃基全
謝志輿 蔡宗倫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