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聲請人 藍惠齡 代理人 陳正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13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2年6月12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10×43=860。
二、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收入總額為317,500元,惟又僅表示110年度有來自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薪資3,680元云云,二者顯有矛盾,是請佐以相關證據、計算方式,說明聲請人聲請前兩年之收入總額?
四、聲請人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總額是否為688,752元【計算式:(20,698+8,000)×24,即每月必要支出、×24個月】?如是,核其所稱前兩年收入總額317,500元,顯不足以支應該個人生活開銷及扶養支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每月生活開銷?是否有短報收入或虛報支出之情節?
五、請陳報聲請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說明聲請人任職之公司(單位)、職務及工作內容,並佐以薪資單、薪轉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12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之每月薪資收入數額。
六、請佐以房屋租賃契約書,陳報聲請人係向何人承租、承租之房屋地址,另聲請人係與何人分租?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中和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為何與子女辦理同址分戶?若該戶籍址房屋為其家人或子女所有,請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七、請提出所稱每月繳交「保險費3,698元」之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陳報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八、聲請人稱對安泰銀行之債務係幫親人作保云云,請說明其係擔任何人之房屋貸款保證人?供擔保之標的是否遭變價拍賣?拍賣後之價額為何?聲請人是否已因擔任保證人,致遭追償?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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