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 曾崇寧 被告 李文生
葉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