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峻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峻億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峻億因本件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2
年4月28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之112年5
月8日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依上規定,應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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