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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