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非調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375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 余仁華蔡秀春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相對人余仁華、蔡秀春之夫妻財產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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