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 賴志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彭光弘 │合作金庫銀行│103年10月31日│8,600元│22,00303││││龍潭分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