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8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