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430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96年7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