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6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圓滿餐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
二、請 陳明 本件相對人,以及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