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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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3968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有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之狀紙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