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85號

原告 邱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沐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000元及遲延利息,經本院就其中166,000元及遲延利息准予核發支付命令,其餘則為駁回。被告提出異議,依前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餘1,27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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