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1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151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丙○○
樓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甲○○之母親「 陳月煌 」記事欄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克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