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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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碩峯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理人 張瑞麟 住臺南市○○區○○街○○○○號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委任代理人張瑞麟之委任狀。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三)聲請人誤將債權人記載於債務人清冊中,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並詳實填寫債權人姓名、地址、債權種類及債權發生原因(債權人係指聲請人有積欠他人債務);另請補提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係指有向聲請人借款之人),若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四)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載,聲請人曾為「府城眼鏡行」「桃太郎眼鏡行」之負責人,請說明上開眼鏡行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98年8月至102年7月)平均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者,亦一併提出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另請提出最近5年內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低於新臺幣20萬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親 張春木 及母親 張郭金英 之扶養費用?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未成年子女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0年8月起至102年7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請提出自100年8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