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饒明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3407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饒明琦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饒明琦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饒明琦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9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03.01│101.03.01│101.05.12│├───────┼────────┼────────┼────────┤│偵查機關年度及│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09號│毒偵字第2009號│偵字第16451號│├───┬───┼────────┼────────┼────────┤│最後事│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945號│1945號│2767號││├───┼────────┼────────┼────────┤││判決│101.08.27│101.08.27│101.10.29│││日期││││├───┼───┼────────┼────────┼────────┤│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945號│1945號│2767號││├───┼────────┼────────┼────────┤││確定│101.08.27│101.08.27│101.11.26│││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附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709號│執字第10709號│執字第13407號│└───────┴────────┴────────┴────────┘(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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