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559號
原 告 旺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原告與被告丁○○、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並繳交
被告最新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