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559號
原   告 旺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原告與被告丁○○、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並繳交
被告最新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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